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朱文淵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朱文淵│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1年12月20日│18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