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傅廉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