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曹淑綾
       曹暐傑
       湯沅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遺產之繼承、分割
、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相對
人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
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
,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8條第1項、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李清珠
之遺產數額,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永
和區(以上均非本院轄區)、新北市淡水區,而由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李清珠住所地係臺北市中山區,有本院查詢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調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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