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原告 吳承威 (原名 吳培楷 )即家原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許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萬4,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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