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林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英 因113年度訴字第453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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