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3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廖芳儀 (即 廖宜雄 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先進 (即廖宜雄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陳美夏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宜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