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張益濤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75條記載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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