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旭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家儀陳秀惠朱順稘朱寶民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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