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9號聲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秀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若未能查報標的金額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上開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