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THESUNRIDERCORPO
RATIOND..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吳姝叡 律師 姜萍 律師相對人丁○○
乙○○相對人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五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相同面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鈞院98年度智裁全字第3號假扣押
裁定,曾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1,500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5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現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