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異議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香枝 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莊香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1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2、5項定有明文。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本條例第37條亦有明定。
二、異議人主張107年10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下稱債權表)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第14號之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未依限陳報債權,亦未提出借貸相關資料以實其說,未能使異議人信其與債務人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狀請本院命該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而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將上開異議意旨轉知相對人,相對人乃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附卷可稽,本院核該債權並無明顯虛偽等情,應可認上開債權確實存在,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