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4號上訴人 林信英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視為上訴人 萬鴻彬
萬鴻謨 萬庭妘 被上訴人 陳柳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