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060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柯秀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載;查債務人自95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新臺幣37,642元整,及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