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合作金庫銀行東門分│九十年四月十日│壹拾陸萬元│IB六六一八0七│││││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