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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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利息所得存款帳號│種類│金額│股數│備考││號│││││││├─┼───────────────┼──────────────┼────┼───┼────┼───┤│1│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六F0七九六八B││壹拾萬│││├─┼───────────────┼──────────────┼────┼───┼────┼───┤│2│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六F0七九六七B││壹拾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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