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6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依被告之陳述及證人即被害人證述情節,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短短期間內為多次竊盜、搶奪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