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7號

原告 黃素嬌

被告 陳映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映辰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塗銷被告於原告名下9筆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抵押權,而抵押權設定金額總計為新台幣4,80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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