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7號
原告 黃素嬌
被告 陳映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映辰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塗銷被告於原告名下9筆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抵押權,而抵押權設定金額總計為新台幣4,80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