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昱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昱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劉昱旻(暱稱「 李李仁 」)於民國112年12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暱稱「快打部隊」群組(群組內有「 張淳勝 」、暱稱「估G」之「 柯翊橙 」、暱稱「有錢」、「春風」、「小澤樹」等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並獲得每次領款金額2%之報酬(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劉昱旻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附表編號23之 陳心怡 因已知友人LINE帳號遭盜用,而僅匯款1元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而未遂),劉昱旻即聽從「張淳勝」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3萬3000元),復交付給「張淳勝」收贓,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昱旻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余瑞香 於警詢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及報案紀錄、告訴人 陳惠欣 提出之匯款帳號金流一覽表。

 ㈣劉昱旻詐欺案提款影像一覽表、如附表所示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分析表。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固經修正生效,但經綜合被告本案犯行而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經立法生效,惟立法後之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為立法前所無,故立法後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無立法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規定適用。

 ㈡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7、10、18、20、22、24、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至6、8、9、11至17、19、21、25、26、28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起訴書原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惟上開附表編號1、2、7、10、18、20、22、24、27所示外之其餘犯行,並無證據顯示詐欺集團有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公訴人此部分應屬誤會,應予更正;另關於所涉之洗錢防制法及附表編號23部分之論罪法條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分別更正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加重詐欺未遂罪(本院卷第217頁),附此敘明。

  ⒊起訴書雖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有錢、春風、 小軍林致勝 ,這些人全部都是同一詐騙組織的人,我只有參加一個詐騙組織,只是因為領錢時搭配的人不同等語(本院卷第218頁),而被告所涉參與小軍、林致勝等人所組成之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減縮此部分罪名(本院卷第218頁),亦附此敘明。

 ㈢共同正犯:被告雖非親自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然被告既依指示擔任取款車手,被告與其他成員間為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上開暱稱「快打部隊」群組內之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1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減輕其刑:附表編號23部分,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思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甚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復考量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成員、婚姻及工作狀況暨有無需扶養人口(本院卷第2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共計30,600元(計算式153萬元×2%=30,600元),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1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所隱匿之洗錢財物部分,審酌被告僅係擔任取款車手,尚非主謀,且已將贓款上繳,沒有再行阻斷金流之可能,亦未實際支配,如再予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起訴書誤載部分分別更正如下)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主文

1

鍾佳耘

抖音廣告代申辦貸款

113年4月28日19時52分

29,985

鄭安詠 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28日20時2分

20時2分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王翠瑩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4月28日20時40分

20,998

113年4月28日20時47分

20時48分

20,000

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劉品辰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4月28日21時33分

30,156

113年4月28日21時43分

21時44分

20,000

10,2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沁萱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4月28日22時34分

11,012

113年4月28日22時37分

11,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秋霞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3時

49,985

江昱霖 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13時8分

13時9分

13時10分

20,000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張元豪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3時11分

13時12分

30,000

9,123

113年5月1日

13時21分

13時22分

20,000

19,1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陳彥婷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1日

13時37分

29,999

113年5月1日

13時45分

13時46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林家瑄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4時51分

30,999

113年5月1日

14時52分

14時53分

14時55分

20,000

10,000

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王筠慧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5時16分

15時18分

49,986

16,123

黃若慈 永豐 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15時22分

15時22分

15時23分

15時24分

20,000

20,000

20,000

6,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許馥涵

(未提告)

臉書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1日

15時36分

40,738

113年5月1日

15時44分

15時45分

15時46分

20,000

20,000

8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吳富倡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9時13分

49,984

王莉翎 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19時24分

19時25分

19時26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陳惠欣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0時3分

99,985

113年5月1日

20時13分

20時14分

20時14分

20時15分

20時16分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朱玟力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1日

20時11分

10,000

林渝珍 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0時22分

20時23分

20,000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晟源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1日

20時19分

5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陳汎美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0時23分

29,989

113年5月1日

20時24分

20時24分

20時25分

19,900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5月1日

20時45分

20時48分

20時54分

30,000

30,000

29,985

黃若慈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0時54分

21時1分

21時3分

60,000

20,000

9,900

16

呂昱嫻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1時42分

29,985

113年5月1日

21時58分

3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杜宜欣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3時7分

23時8分

23時25分

113年5月2日

0時2分

0時3分

0時33分

0時58分

49,998

49,988

29,169

49,999

49,956

30,000

5,985

張春香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3時13分

23時14分

23時32分

23時33分

113年5月2日

0時7分

0時8分

0時8分

0時9分

0時10分

0時53分

0時54分

1時21分

60,000

40,000

20,000

9,100

20,000

19,9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0,000

6,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5月2日

0時52分

29,985

同上王莉翎合作金庫帳戶

113年5月2日

0時57分

0時57分

20,000

9,900

18

費靖涵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2日

18時47分

49,985

陳本涵 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日

18時55分

18時56分

18時56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陳伶貞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2日

19時17分

19時20分

19時22分

44,045

11,012

4,004

113年5月2日

19時24分

19時24分

44,000

1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陳成杰

抖音廣告投資詐騙

113年5月2日

19時29分

9,985

113年5月2日

19時34分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張少愷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2日

22時54分

122,123

陳本涵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日

22時57分

22時58分

22時59分

22時59分

23時

23時1分

23時1分

23時2分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8,900

20,000

20,000

8,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吳國聖

臉書上假網拍

113年5月2日

22時56分

1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陳心怡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3日

19時4分

1

蕭秉騏 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4

吳品稼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3日

19時26分

30,000

113年5月3日

19時31分

19時32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楊敏華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3日

19時40分

29,985

113年5月3日

19時46分

19時48分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蔡翔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3日

20時39分

10,012

113年5月3日

20時52分

20時53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林雅慧

臉書上假網拍

113年5月3日

20時42分

20時44分

1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周侑潔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8時27分

18時34分

18時35分

49,983

7,103

5,023

謝昂展 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4日

18時30分

18時31分

18時32分

18時40分

18時41分

20,000

20,000

10,000

7,000

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陳怡心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8時42分

49,004

113年5月4日

18時45分

18時46分

18時47分

20,000

20,000

9,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邱思嘉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9時17分

49,857

徐梓豪 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4日

19時23分

19時23分

19時24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黃佳雯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20時4分

19,985

113年5月4日

20時10分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匯入人頭帳戶款項共計      1,531,219元

被告提領款項共計           1,5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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