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昱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昱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劉昱旻(暱稱「 李李仁 」)於民國112年12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暱稱「快打部隊」群組(群組內有「 張淳勝 」、暱稱「估G」之「 柯翊橙 」、暱稱「有錢」、「春風」、「小澤樹」等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並獲得每次領款金額2%之報酬(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劉昱旻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附表編號23之 陳心怡 因已知友人LINE帳號遭盜用,而僅匯款1元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而未遂),劉昱旻即聽從「張淳勝」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3萬3000元),復交付給「張淳勝」收贓,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昱旻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余瑞香 於警詢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及報案紀錄、告訴人 陳惠欣 提出之匯款帳號金流一覽表。
㈣劉昱旻詐欺案提款影像一覽表、如附表所示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分析表。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固經修正生效,但經綜合被告本案犯行而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經立法生效,惟立法後之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為立法前所無,故立法後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無立法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規定適用。
㈡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7、10、18、20、22、24、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至6、8、9、11至17、19、21、25、26、28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起訴書原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惟上開附表編號1、2、7、10、18、20、22、24、27所示外之其餘犯行,並無證據顯示詐欺集團有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公訴人此部分應屬誤會,應予更正;另關於所涉之洗錢防制法及附表編號23部分之論罪法條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分別更正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加重詐欺未遂罪(本院卷第217頁),附此敘明。
⒊起訴書雖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有錢、春風、 小軍 、 林致勝 ,這些人全部都是同一詐騙組織的人,我只有參加一個詐騙組織,只是因為領錢時搭配的人不同等語(本院卷第218頁),而被告所涉參與小軍、林致勝等人所組成之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減縮此部分罪名(本院卷第218頁),亦附此敘明。
㈢共同正犯:被告雖非親自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然被告既依指示擔任取款車手,被告與其他成員間為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上開暱稱「快打部隊」群組內之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1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減輕其刑:附表編號23部分,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思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甚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復考量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成員、婚姻及工作狀況暨有無需扶養人口(本院卷第2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共計30,600元(計算式153萬元×2%=30,600元),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1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所隱匿之洗錢財物部分,審酌被告僅係擔任取款車手,尚非主謀,且已將贓款上繳,沒有再行阻斷金流之可能,亦未實際支配,如再予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起訴書誤載部分分別更正如下)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主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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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28日19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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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安詠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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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28日20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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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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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28日20時40分
20,998
113年4月28日20時47分
20時48分
20,000
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4月28日21時33分
30,156
113年4月28日21時43分
21時44分
20,000
10,2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4月28日22時34分
11,012
113年4月28日22時37分
11,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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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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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昱霖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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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3時8分
13時9分
13時10分
2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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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張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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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3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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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9,123
113年5月1日
13時21分
13時22分
20,000
19,1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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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3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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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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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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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4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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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4時52分
14時53分
14時55分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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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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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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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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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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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24分
20,000
2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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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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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5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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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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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8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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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9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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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翎 合作金庫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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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19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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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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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陳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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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20時3分
99,985
113年5月1日
20時13分
20時14分
20時14分
20時15分
20時16分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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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20時11分
10,000
林渝珍 第一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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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20時22分
20時23分
20,000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1日
20時19分
5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0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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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20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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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5月1日
20時45分
20時48分
20時54分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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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若慈台新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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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日
20時54分
21時1分
21時3分
6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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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1時42分
29,985
113年5月1日
21時58分
3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3時7分
23時8分
23時25分
113年5月2日
0時2分
0時3分
0時33分
0時58分
49,998
49,988
29,169
49,999
49,956
30,000
5,985
張春香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3時13分
23時14分
23時32分
23時33分
113年5月2日
0時7分
0時8分
0時8分
0時9分
0時10分
0時53分
0時54分
1時21分
60,000
40,000
20,000
9,100
20,000
19,9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0,000
6,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5月2日
0時52分
29,985
同上王莉翎合作金庫帳戶
113年5月2日
0時57分
0時57分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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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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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日
18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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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本涵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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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日
18時55分
18時56分
18時56分
2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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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2日
19時17分
19時20分
19時22分
44,045
11,012
4,004
113年5月2日
19時24分
19時24分
44,000
1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抖音廣告投資詐騙
113年5月2日
19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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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日
19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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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2日
22時54分
122,123
陳本涵合作金庫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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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日
22時57分
22時58分
22時59分
22時59分
23時
23時1分
23時1分
23時2分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8,900
20,000
20,000
8,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臉書上假網拍
113年5月2日
22時56分
1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陳心怡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3日
19時4分
1
蕭秉騏 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4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3日
19時26分
30,000
113年5月3日
19時31分
19時32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3日
19時40分
29,985
113年5月3日
19時46分
19時48分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蔡翔 和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3日
20時39分
10,012
113年5月3日
20時52分
20時53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臉書上假網拍
113年5月3日
20時42分
20時44分
1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8時27分
18時34分
18時35分
49,983
7,103
5,023
謝昂展 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4日
18時30分
18時31分
18時32分
18時40分
18時41分
20,000
20,000
10,000
7,000
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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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4日
18時42分
49,004
113年5月4日
18時45分
18時46分
18時47分
20,000
20,000
9,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9時17分
49,857
徐梓豪 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4日
19時23分
19時23分
19時24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20時4分
19,985
113年5月4日
20時10分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匯入人頭帳戶款項共計 1,531,219元
被告提領款項共計 1,5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