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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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聲字第2號聲請人 周文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惠琳周政 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基簡字第一四六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46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因相對人尚未交還房屋,不知道為何請求遷讓房屋部分判決聲請人敗訴,為此聲請交付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堪認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經核與上規定無不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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