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 鹿憶鹿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鹿憶鹿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17號判決諭知無罪,茲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之聲請狀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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