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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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886號聲請人 張庭瑜 法定代理人 郭玲君 相對人 張英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嗣當庭變更請求事項為認可收養,然未提出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收養之證明、財力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當庭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有非訟事件筆錄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