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886號聲請人 張庭瑜 法定代理人 郭玲君 相對人 張英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嗣當庭變更請求事項為認可收養,然未提出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收養之證明、財力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當庭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有非訟事件筆錄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南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