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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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麗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