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李文正 輔助人 張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高祥盧晉輝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萬894元〔計算式:4800×(4771.59+84.44)×1/1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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