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603號聲請人 李元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上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