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游素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印文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