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8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文 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
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
標的金額為58,3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
股份有限公司司訴訟金額為25,4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
,尚欠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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