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魏子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萬1,970元(計算式:工資9萬8,000元+資遣費7萬2,820元+勞
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墊償提繳8萬1,150元=25萬1,97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其中9萬8,000元因具有工資之
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
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計算式
:2,760元-500元=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