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被告泰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所載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具體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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