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0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住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對被告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