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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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送達地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審訴 字第 3422 號裁定(98.06.23)[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審訴 字第 3422 號裁定(98.10.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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