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97年6月25日11時│97年7月11日11時││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20分回溯4日內某│20分回溯4日內某││││時│時│├────────┼────────┼────────┼────────┤││嘉義地檢署│嘉義地檢署│嘉義地檢署││偵查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218│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號│1305號│144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681│97年度訴字第791│││案號│1105號│號│號││├───┼────────┼────────┼────────┤││判決│││││││97年8月29日│97年10月23日│97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681│97年度訴字第791││判決│案號│1105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0月3日│97年11月13日│97年12月18日│││日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嘉義地檢97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3570號│字第4131號│字第318號││備註├────────┴────────┤│││97聲1333(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