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22號聲請人 楊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本票101年度司除字第192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得盛營造股│88年3月29日│未載│20,000,000元│││份有限公司││││├──┼─────┼──────┼─────┼────────┤│002│得盛營造股│88年3月29日│未載│20,000,000元│││份有限公司││││├──┼─────┼──────┼─────┼────────┤│003│得盛營造股│88年3月29日│未載│10,980,000元│││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