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5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政諒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91、1318、1478、1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非具體,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以致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者,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出或失入,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應改判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查被告吳政諒與 賴俊吉 (業經判決確定)共同「擄車勒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持不詳來源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破壞車輛門鎖後,再以被告所有空白鑰匙11把啟動電源駛離竊取得手,之後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去電部分車主恫以須匯付款項,始告知車輛下落,否則拆解等語,各該車主或不為所動,或因此心生畏懼,如數匯付不等之新臺幣(下同)現款(竊盜、恐嚇取財事實之被害人、時間、地點、財物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經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之自白與共犯賴俊吉之供述相符,亦據被害人 劉怡君魏國雄蘇吉輝蔡廖鳳珠張明元陳祥禎詹瑞國詹明哲墜建呈陳良局 等人證述無誤,佐以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畫面翻拍、作案工具與現場等照片、金融交易單據暨紀錄、電話通聯明細,及扣案空白鑰匙11把等明確之事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6條第1項、第
3項,各論以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未遂)等16罪(詳如附表所示),並說明被告與賴俊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其犯行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末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年值青狀,不思奮發,詎迭蹈刑章,原應嚴懲,念其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略見悔意,兼衡其學歷、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刑度裁量亦屬妥適。
三、附表編號5所示恐嚇取財犯行,原審以被告致電被害人張明元恐嚇要求匯付贖款17萬元,欲使其產生喪失車輛之畏忌心理,惟張明元卻未感懼怕,刻意僅匯付100元並報警處理,乃認被告恐嚇取財犯行未遂。原審就檢察官以既遂犯行起訴,惟因該等侵害性基本社會事實暨罪名相同,僅行為階段有既遂、未遂之分,雖疏未說明本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之旨,然包括車號誤繕,及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竊盜時間些微誤差,均無礙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此指明。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行為單純,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撤銷原判決云云。惟按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查原審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情節,考量被告自白犯行及犯罪危害性等情狀,兼衡教育預防之刑罰目的,就各罪量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復院斟酌被告人格及整體所犯數罪間關係,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定其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難謂失入。被告上訴求予輕判事由,業據原審慮及,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量刑瑕疵之指陳,不能認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難謂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附表┌─┬───┬────┬───────┬─────┬─────────────┐│編│被害人│時間│地點│竊盜│原審判決罪刑││號││││恐嚇取財││├─┼───┼────┼───────┼─────┼─────────────┤│││102年11│嘉義市○○路與│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3日│○○路交岔路口│小貨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1│劉怡君├────┼───────┼─────┼─────────────┤│││翌日(4│不詳│--│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日)│││,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102年11│雲林縣○○鎮○│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6日│○路停車場前│小貨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2│魏國雄├────┼───────┼─────┼─────────────┤│││同日│嘉義市某處(公│10萬元│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用電話)││犯,處有期徒刑9月。││││││││├─┼───┼────┼───────┼─────┼─────────────┤│││102年11│雲林縣○○鎮○│0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6日│○里○○路000│小貨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號前││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3│蘇吉輝├────┼───────┼─────┼─────────────┤│││同日│同縣某處(公用│1萬5,000│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電話)│元│犯,處有期徒刑9月。││││││││├─┼───┼────┼───────┼─────┼─────────────┤│││102年11│雲林縣○○鎮○│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6日│○路00之0號前│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4│蔡廖鳳├────┼───────┼─────┼─────────────┤││珠│翌日(7│不詳│--│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日)│││,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102年11│雲林縣○○市○│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8日│○路000號前│、0000-00│,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號(原判決│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誤載為0000│││││││-『0』0│││││││號)小貨車│││5│張明元├────┼───────┼─────┼─────────────┤│││同日│不詳│--│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102年11│雲林縣○○市○│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11日(│○路與○○○街│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原判決載│交岔路口處空地││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6│陳祥禎│為同年月│││││││10日下午│││││││1時20分│││││││前某時)││││├─┼───┼────┼───────┼─────┼─────────────┤│││102年11│嘉義縣○○鎮後│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11日│火車站停車場│小貨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詹瑞國││││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7│詹明哲├────┼───────┼─────┼─────────────┤│││翌日(12│不詳(公用電話│--│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日)│)││,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102年11│雲林縣○○鄉○│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12日│○村○○000之│小貨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0號旁空地││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8│墜建呈├────┼───────┼─────┼─────────────┤│││同日│不詳(公用電話│3萬元│吳政諒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102年12│嘉義縣○○鎮○│00-0000號│吳政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月8日(│○路000之0號│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原判決誤│旁空地││案之空白鑰匙11把沒收。││9│陳良局│載為同年│││││││月7日下│││││││午11時45│││││││分前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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