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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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共同陳沆河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