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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