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 朱志軒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
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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