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楊慧君 原告與被告大春傢俱有限公司許木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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