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趙景武 相對人 余晨瑜 相對人 余元凱 相對人 余林美君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余國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98年4月2日⑵99年1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800,000元⑵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28年3月31日⑵129年11月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余國宏,1分之1。嗣債務人余國宏分別於⑴98年4月6日⑵99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3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8年4月6日⑵114年11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嗣債務人余國宏於102年7月22日死亡,相對人余林美君、余晨瑜、余元凱為其繼承人。詎債務人自102年8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68,69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余林美君、余晨瑜、余元凱為抵押物之繼承人,其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春安││586│建│4,057│100000分之560│├─┼───┼────┼───┼───┼──────┼─┼─────┼────────┤│2│臺中│南屯區│春安││586-1│建│145│100000分之56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臺中市南屯區春│住家用│第八層:91│陽台:13.16│全部││││安段58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合計:91││││1│949├───────┤樓房│││││││臺中市南屯區建││││││││功路107號8樓之││││││││12│││││├─┴──┴───────┴────────┴──────┴──────┴────┤│共同使用部分:春安段969建號,面積10,535.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8。││(含停車位編號0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