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吉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附表:受刑人洪吉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年│││(判3次)││(判3次)│├────────┼────────┼────────┼────────┤│犯罪日期│101.12.11、│101.12.21│101.10.14、│││101.11.22、││100.10.17、│││101.12.04││100.10.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7613號、│偵字第27613號、│偵緝字第53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744、6149、6150│744、6149、6150│3489號│││、6151、7303號│、6151、73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411、841、898號│411、841、898號│3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411、841、898號│411、841、898號│386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1日│102年6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29號(編│執字第9129號(編│執字第958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號1-2定應執行有│號3-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期徒刑4年10月)│期徒刑12年6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判7次)│(判15次)││├────────┼────────┼────────┼────────┤│犯罪日期│100.10.19、│100.10.15、││││100.10.20、│100.10.16、││││100.10.21、│100.10.17、││││100.10.22│100.10.19、││││(2次)、│100.10.22、││││100.10.23│100.10.08│││││(2次)、│││││100.10.09、│││││100.10.10、│││││100.10.11│││││(2次)、│││││100.10.12、│││││100.10.14、│││││100.10.15、│││││100.10.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53號、│偵緝字第53號、││││102偵字第3489號│102偵字第34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386號│3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386號│386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587號(編│執字第9587號(編││││號3-5定應執行有│號3-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期徒刑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