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王志華 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架設於高雄市○○區○○路○○號頂樓之基地台,依原告民國108年10月4日具狀所附報價單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