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朝春光 被告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