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6號原告海軍一九二艦隊代表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林盟富 楊曜綸 原告與被告 林憲紘 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