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家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57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本件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