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蔣原福 被告 賴易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9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