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劉亮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 被告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友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5日內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之委任書。
三、請被告陳報何時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
四、請兩造於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是否已異動?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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