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15號上訴人 林銅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育華 等4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81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一致不爭執之原審108年8月5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行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3件(應提出4件,僅提1件),倘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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