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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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吳明鴻 訴訟代理人 吳佳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吳明鴻│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6,542元│0000000│││││行東嘉義分││││││││行│││││├──┼─────┼─────┼───────┼───────┼─────┼─────┤│002│吳明鴻│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276,085元│0000000│受款人:吳││││行東嘉義分││││育家││││行│││││├──┼─────┼─────┼───────┼───────┼─────┼─────┤│003│吳明鴻│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25,260元│0000000│受款人:三││││行東嘉義分││││商朝日(股)││││行││││公司│├──┼─────┼─────┼───────┼───────┼─────┼─────┤│004│吳明鴻│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2,725元│0000000│受款人:舒││││行東嘉義分││││香潔品商行││││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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