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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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朴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丁發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丁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丁發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因越界建築問題而生細故,不思以理性方式看待,竟出言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產生高度心理威脅,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素行尚可而有悔改之心,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筱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346號被告郭丁發男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丁發與 翁鳳榮 因越界建築問題有所齟齬,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17時2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屋簷下,向翁鳳榮恫稱「你明早就不要出門,出門我就打死你!」(臺語)等加害生命之事恫嚇翁鳳榮,致翁鳳榮心生畏懼而危害於生命之安全。
二、案經翁鳳榮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郭丁發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翁鳳榮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輔佐人 郭國雄 於偵查中之陳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檢察官陳則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莉雅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