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 周複代理人向屏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敬軒潘明星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潘明星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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