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2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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